“欧盟商标|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注册|在欧盟申请商标|在欧盟注册商标|申请欧盟商标|共同体商标注册|在欧盟注册商标|注册欧盟商标”参数说明
申请地区: | 国外 | 业务类型: | 申请 |
国家: | 欧盟 | 类别: | 一标三类 |
保护期: | 10年 | 事项: | 商标|商标代理|国际商标代理|深圳商标代理公司|广东商标代理公司|国际商标代理公司|欧盟商标代理 |
续展期: | 每10年可续展1次 | 欧盟成员国: | 28个 |
类型: | 商标|欧盟商标|共同体商标|欧盟商标注册|在欧盟注册商标|商标在欧盟注册 |
“欧盟商标|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注册|在欧盟申请商标|在欧盟注册商标|申请欧盟商标|共同体商标注册|在欧盟注册商标|注册欧盟商标”详细介绍
欧盟商标注册指南
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任何能以图文表示的标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外包装,只要其能将商品的某一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相同商品的其他生产者或相同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上述标志没有进一步定义,因此,可以包括声响、颜色、气味、标语、立体形状、签字、缩略语、肖像等。
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依据欧共体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不能成为商标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3.在欧共体成员国使用的语言中带有对商品或服务描述性的标志。
4.纯粹反映商品或服务功能特征的标志。
5.仅由说明或表示商品或服务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其他特征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6.仅由现实语言或交易实践中说明或表示惯例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7.有悖于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则的标志。
8.易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原产地造成欺骗的标志。
9.未经官方授权使用的,并违反国际公约的标志。
10.巴黎公约规定的以外,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或纹章,除非被同意注册。
申请人资格
1.自然人或法人。
2.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
3.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4.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
5、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
商标的驳回
1.内协局审查官将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申请,或者指定注册的不规范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作出驳回的决定。自收到驳回通知日起2个月内,如申请人不服,可以向内协局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
2.对于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如申请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日起2个月内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所需时间
官方回执时间:1周内
注册时间:12-18个月
注册有效期:10年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5、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6、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1.任何能以图文表示的标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外包装,只要其能将商品的某一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相同商品的其他生产者或相同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上述标志没有进一步定义,因此,可以包括声响、颜色、气味、标语、立体形状、签字、缩略语、肖像等。
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依据欧共体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不能成为商标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3.在欧共体成员国使用的语言中带有对商品或服务描述性的标志。
4.纯粹反映商品或服务功能特征的标志。
5.仅由说明或表示商品或服务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其他特征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6.仅由现实语言或交易实践中说明或表示惯例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7.有悖于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则的标志。
8.易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原产地造成欺骗的标志。
9.未经官方授权使用的,并违反国际公约的标志。
10.巴黎公约规定的以外,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或纹章,除非被同意注册。
申请人资格
1.自然人或法人。
2.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
3.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4.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
5、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
商标的驳回
1.内协局审查官将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申请,或者指定注册的不规范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作出驳回的决定。自收到驳回通知日起2个月内,如申请人不服,可以向内协局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
2.对于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如申请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日起2个月内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所需时间
官方回执时间:1周内
注册时间:12-18个月
注册有效期:10年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5、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6、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